养成红包游戏代理违法吗,养成红包游戏代理违法吗知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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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竹声中一岁除给个红包行不行?

行。
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给红包是表达祝福和喜庆的一种方式,一岁除是中国传统的庆祝儿童满月或周岁的仪式,爆竹声中除赛人安康之外,也是表示祝愿婴儿健康成长的一个环节。
给个红包也是表达对婴儿和家庭的祝福与关心的方式,是家庭中长辈传承的一种文化传统。
在现代社会,随着经济发展,给红包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。
除了传统的现金红包,也可以通过电子红包、礼品卡等方式表达祝福和关心。
在送红包时,也应当注意礼仪和心意,不能过分攀比和浪费,应体现出对收礼人的尊重与关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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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叫成长红包?

成长红包是指在某些特定场景下,为了鼓励和支持用户的成长而发放的红包。这种红包通常与用户的个人发展、学习、进步等相关,可以用于奖励用户在特定活动或任务中的表现,以鼓励用户不断进步并实现个人成长目标。成长红包可以激发用户的积极性,促进用户的个人成长和自我提升。

教师向班里的学生推销教辅,被开除,处罚重吗?

作为老师,我认为这一处罚过于严重。老师向学生推销教辅,给人第一感觉就是气愤,但是因此被开除,给人感觉就是惋惜。

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:2018年3月6日,曹县信息港发布了一条题为《曹县某小学让学生到指定书店买学习资料,书店人群爆满!》信息,此消息在朋友圈广泛转载、持续发酵,引起很大反响。曹县教育局经走访学生及学生家长,发现庄寨镇庄寨小学一年级王艳梅、潘惠家、佟项娟、秦苹利、王阿峰、孙俊花6名教师,私自向学生推销学校附近“学生书店”出售的《100分闯关》和《一课三练》课辅资料。该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,经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给予庄寨镇庄寨小学王艳梅、潘惠家、佟项娟、秦苹利、王阿峰、孙俊花6名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,责令庄寨镇教委免去孙少生庄寨小学校长职务,给予庄寨镇教委分管副主任王彦首诫勉处理,给予庄寨镇教委主任陈文仪全县通报批评。

从这个事件来看,教育局开除这6位老师和撤职校长,从这个处罚决定后,该县教育局已经启动了对教师处罚的最高级别,即接触聘任合同,相当于开除,这一处罚更有有“杀一儆百”,平息民愤的意思。

向一年级的学生推销这么多资料,而且还是到固定的书店购买,其目的已经显而易见了。我查了一下这两本资料的价格还不便宜,加起来原价在30元左右,按照校门口小书店的价格,一般在10元左右一本,这样的话,假如每本老师获得10元左右的提成,那么一个班的提成大于是500元左右,按照小学老师的工作量,一般带两个班,那么应该在1000元左右的提成,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数目,但是因为这点钱被开除,难免让人惋惜,这几位老师也会后悔莫及,不给他们改正的机会,虽然我不想给这几个老师辩解,但是我认为教育局的做法是否合理,也值得商榷。

向学生推荐资料,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,其中也有其现实原因,比如学期末没有资料可用、学生做题太少,出现问题没法进行补偿练习、教育部门征订的资料质量参差不齐、不能适应有些学校学生等需求等等。但是推荐资料不同于推销资料,不能指定购买地点,作为家长,如果老师说需要某套资料,我会积极配合,没有什么怨言,多数家长应该也是这样的。

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网络的发达,现阶段教师不仅要搞好教育教学工作,还要积极学习相关法律规定,让自己的执教更加符合规定,不能想当然而为之,否则害人害己,后悔莫及。

我在考虑,老师因这事被开除,那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教育局长, 是不是也应该予以开除

遍查所有相关法律典籍,也找不到任何一句法律条文,对推销教辅资料老师,可以开除公职的依据。非常明显,这种任性、武断、粗暴的处罚决定是非法的,因此是错误的,应该予以纠正的。



教师为人师表,仅为一点蝇头小利,就违反师德,违反相关规定,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,而且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。当然作为教育主管部门,有权利,也有责任,进行相应的处罚。这无可厚非,也是不容置疑的。

但是这种处罚,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,而不能肆意妄为,凌驾于法律之上,游离于法律之外。本身“非法”,再进行所谓的“执法”,这是一种更大的“违法”。



如果因权利大棒在手,想打谁就打谁,想怎么打就怎么打,想打多重就打多重,如此“杀威棒”是不是应该打打自己呢?

试问,教师违反师德推销教辅资料,教育局有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?作为教育局主管领导的教育局长,是不是应该被问责和处罚?老师被开除,教育局长是不是也应该被开除?支持开除教育局长的朋友,请关注点赞评论,看他的上级领导如何处罚他,我们拭目以待!

我想以一“律师”的角色,从法律角度为“被开除”的老师,做个辩解:

在当今“重文明讲法制"的社会,相关机关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,必须以法津法规为依据,不得凭个人意愿和喜好滥用职权。否则,会伤及社会的公平公正,酿成“冤假错案"。

这位老师“因向学生推销教辅而被开除",这个处罚重不重?

我认为,“重不重”不是问题关键,真正关键是,这位老师向学生推销教辅,他违反了哪些法规?"被开除”的量罚依据是什么?

这些必须有成文的法规或具法规效力的政纪文件为依据。所有"讲话"或“精神”等形式,在没“成文"之前,应该不能作为处罚依据。

这位老师受到“开除"处分应指“开除教师公职”,而不是“开除党籍”。因此,其法规依据应该是《教师师德师风八条禁令》

按照《禁令》,这位老师明显违反了“第五条"规定:“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…"的规定。

对违反禁令的处罚为“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”

如果这位老师不是党员,应不受到党纪处分。

按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:

对教师进行“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”的三种情形中,应该不包含“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”的行为在内。因此,应该不会受到“被开除"的处罚。

《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》一般是由市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并施实。各地规定大体相同,细节略有差别。对“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"的行为或明或隐都有规定。

问责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:

可见,“解聘”是最为严重的“问责"方式。一般适用于教师存在严重失责或师德问题,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。

通常来看,这位教师“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”的行为,还不属于严重失责或严重师德问题,其影响也还算不上恶劣。

因此,最终受到“被开除"的处罚,似乎在法规依据上不充分,处罚结果也似乎偏重了些。

以上是“三味聊心屋”的观点,仅供参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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